|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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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一項所稱納稅義務人因遭受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開啟調查而失去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後免除處罰效果之始日為稅捐稽徵機關以公告或公文書之通知到達納稅義務人之日。 | 第四十八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鑑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原意為鼓勵納稅義務人於未經檢舉、調查前,善意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本法條意欲獎勵國民善意,同時亦能減少稅捐稽徵成本。惟現行稅捐稽徵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內部規則及公務人員作業基準所謂之調查得內部決定、進行,毋庸通知納稅義務人,即使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善意補報所漏稅款亦可能因稅捐稽徵機關內部已開啟初步調查而無法免除處罰。恐造成當事人擔憂其補報可能係自投羅網無法律上減輕處罰之效果,即便後續發現漏報亦不欲補報,嚴重減少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欲鼓勵納稅義務人善意補報而衍生之法益。國家亦因納稅義務人不欲補報而損失原先可減少之稅捐稽徵、人力及調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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