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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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二項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
為有落實立法旨意,並避免行為人違反本條行為時,常因檢送、舉證、裁罰等程序牽動處理時效致衍生違規者已離境等行政執行之困難。爰修正本條,交由航空警察局直接處罰,以統一相關事權並利處分及時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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