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周春米
周春米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書
黃國書
洪慈庸
洪慈庸
余宛如
余宛如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琪銘
吳琪銘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宏陸
張宏陸
劉世芳
劉世芳
郭正亮
郭正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二項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為有落實立法旨意,並避免行為人違反本條行為時,常因檢送、舉證、裁罰等程序牽動處理時效致衍生違規者已離境等行政執行之困難。爰修正本條,交由航空警察局直接處罰,以統一相關事權並利處分及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