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宛如
余宛如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曼麗
陳曼麗
黃秀芳
黃秀芳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焜裕
吳焜裕
洪慈庸
洪慈庸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素月
陳素月
周春米
周春米
葉宜津
葉宜津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停車場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採計次收取,應以二十四小時為計費單位;採月票方式收費,應訂定鄰近里(村)民優惠費率,其優惠計費標準之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定之。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查我國多數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新北市為例,若以次計費,皆以當日24時以前作為計費標準,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故將以日定義為二十四小時,較無混淆消費者之嫌。 二、查我國各直轄市或縣(市),路外公有停車場,若採月票方式收費,大多數都已訂定優惠費率鼓勵里民使用,為使優惠費率法制化,增訂月票收費應訂定鄰近里(村)民優惠費率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惟每年之漲幅不得超過交通部訂定之上限。 第三十一條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查我國直轄市或縣(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漲價費率常有費率過高之情形,造成民眾望之卻步,為使停車場費率調整正常化,增訂由交通部訂定費率漲幅上限之規定,以配合政府居住正義之政策,提供公平、合理之停車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