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玉琴
吳玉琴
許智傑
許智傑
郭正亮
郭正亮
黃秀芳
黃秀芳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焜裕
吳焜裕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素月
陳素月
邱議瑩
邱議瑩
王榮璋
王榮璋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明文
陳明文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一、因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應處罰該人,並非駕駛人 二、因開車門釀成車禍的案件居高不下,因加重罰則,使駕駛人或乘客開車門時更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