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張麗善
張麗善
賴士葆
賴士葆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陳宜民
陳宜民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志榮
徐志榮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棄置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十六條 棄置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為本法對於海洋污染行為最嚴苛之規範,然針對棄置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之行為,因罰鍰金額過低,導致海洋污染事件頻傳,破壞我國海域生態環境,實應提高罰則,以增嚇阻效果。 二、爰此,針對是類行為,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三億元。
第四十六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污染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污染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我國沿海重大污染事件層出不窮,以致海洋生態遭受浩劫,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人需負相對責任。但現行罰鍰金額上限僅一百五十萬元,且無連續處罰,以致違法事件頻傳。 二、爰此,針對海洋污染之行為人,依情節輕重進行裁罰,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三千萬元,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第四十九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公私場所、船舶對於海洋污染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有其責人,但現行罰鍰金額上限僅一百五十萬元,無法有效規範造成海洋污染之情形。 二、為落實公私場所、船舶對於海洋污染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爰此,針對其違法之行為,提高罰鍰上限至三千萬元,確保海洋自然生態環境之永續。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一、保護海洋生態已為國際共識,但因我國對於船舶惡意污染海洋環境之行為,罰鍰金額上限僅一百五十萬元,以無法嚇阻不肖業者。 二、爰此,針對於行駛我國海域船舶惡意排放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之行為予以重罰,提高罰鍰上限至一億元,以防範海洋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