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林昶佐
林昶佐
吳焜裕
吳焜裕
陳瑩
陳瑩
邱志偉
邱志偉
羅致政
羅致政
姚文智
姚文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黃秀芳
黃秀芳
鄭運鵬
鄭運鵬
林靜儀
林靜儀
陳曼麗
陳曼麗
李麗芬
李麗芬
洪宗熠
洪宗熠
賴瑞隆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後備軍人因消失身分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第四十條 後備軍人因消失身分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
一、現行第二款有關犯貪污罪者,實務上係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並俟其判決確定後即停止優待,爰修正其內容後移列第一款,以資明確。 二、至犯內亂、外患或貪污治罪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通緝者,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二及第三款,並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增列褫奪公權之相關規定;並針對該條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