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馬文君
馬文君
林為洲
林為洲
楊鎮浯
楊鎮浯
黃昭順
黃昭順
吳志揚
吳志揚
陳雪生
陳雪生
王惠美
王惠美
陳學聖
陳學聖
羅明才
羅明才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 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九條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 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
一、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惟本基金設立至今十七年,卻未曾向四大基金借用資金,形同具文。過去本院院會決議,迭有認其資金調度財務效能不彰者。 二、關於本基金向四大基金借款之條件,依本條規定,除應補償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外,收益並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惟本規定加碼於目前低利率時期,加碼占原利率高達60.1%,顯較市場行情偏高,且不符合市場自由經濟法則,亦違反財務管理原則。 三、次依比較利益原則,若四大基金可提供之利率較銀行團為低時,本基金固應向四大基金借款;惟前揭規定加碼過高,使四大基金依法提供之貸款利率較市場行情偏高,而失去與銀行團競爭之機會。 四、綜上,為提升競爭力,增加四大基金收入之機會,爰予修正,刪除加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