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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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 第十二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襄助會 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修正明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修正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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