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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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 第十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修正明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修正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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