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施義芳
施義芳
陳瑩
陳瑩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曼麗
陳曼麗
李麗芬
李麗芬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焜裕
吳焜裕
邱議瑩
邱議瑩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玉琴
吳玉琴
王榮璋
王榮璋
邱泰源
邱泰源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七條之一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之收入應以專戶管理,並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鑑於現行機場服務費用之收取法源為「發展觀光條例」,進而造成相關收入必須回繳至觀光發展基金,未能全數用於機場服務與設施之改善。為使相關收入之使用符合機場服務費收取宗旨,並落實專款專用精神,爰新增本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