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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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協助查證其是否不適任教育人員;教育主管機關有協助義務。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
為避免聘任不適任之教師或教育人員,教育部設置有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然而此系統之適用範圍,不及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形成法律漏洞,致使不適任的教師,仍可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擔任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權益保障,茲修正第二項,要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查證其欲聘雇之對象,是否為不適任教師,並增加教育主管機關協助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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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執行,屆期未執行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 |
一、本條新增。
二、雖第八十一條,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查證之義務,然而無相對應的罰則,難以妥善落實,爰此,增訂本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