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焜裕
吳焜裕
何欣純
何欣純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淑芬
林淑芬
羅致政
羅致政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鍾佳濱
鍾佳濱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玉琴
吳玉琴
林靜儀
林靜儀
黃秀芳
黃秀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鍾孔炤
鍾孔炤
王榮璋
王榮璋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次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教人員及勞工之保險給付請求權分別為10年及5年。 二、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僅2年,又農民可能因資訊缺乏,而遲未行使權利,有鑑於此,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5年,使其與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