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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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為提升離島國內商港功能,參與國際區域經貿整合,便捷人員、貨物、技術之流通,離島國內商港準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一、本條新增。 二、小三通曾經扮演重要角色,如今隨著兩岸直接交流的深化,逐漸顯現它的侷限性。事實上,離島徜若充份利用「地理距離」與「制度環境」的錯位,反而最具自由貿易示範創新之潛力。 三、為增加離島居民就業機會,保障居民生計,離島國內商港準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條例,以提升離島國內商港功能,並吸引業者投資流入關稅領域進行製造及其他商業活動,創造離島地區就業及發展相關的貿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