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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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一 為提升離島地區經濟成長動能及競爭力,參與國際區域經貿整合,便捷人員、貨物、技術之流通,得設置離島經濟示範區,其實施辦法由澎湖、金門、連江縣政府共同定之,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離島建設條例立法之目的係為了照顧一海之隔的各離島居民生活品質,因此早期離島建設業務推動幾乎多著力於離島地區基礎公共建設之改善,性質上偏向福利性質的補貼政策。然自八十九年推動迄今,離島地區各項公共建設實已有大幅改善,不過由於當時立法精神基本上是只談離島「建設」,而未多著墨離島經濟發展。 三、離島因鄰近對岸海西經濟圈,隨著對岸自貿區相繼成立,金門、馬祖、澎湖三地應藉此設置離島經濟示範區,以便與對岸海西經濟區對接。 四、為降低自由經濟貿易對台灣地區之相關衝擊,先行由離島地區試辦,以縮短城鄉差距,帶動離島地區經濟活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