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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條之二 各級政府應補助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用水與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供應膳食所需之經費。 前項經費不計入第三條第二項算定之金額。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上漲的電費、水費與校園營養午餐費排擠教育經費預算,明文規定上述費用不計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金額,讓更多教育經費用能用於學生身上,提升學習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