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施義芳
施義芳
陳瑩
陳瑩
鄭運鵬
鄭運鵬
李麗芬
李麗芬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焜裕
吳焜裕
邱議瑩
邱議瑩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王榮璋
王榮璋
陳曼麗
陳曼麗
陳其邁
陳其邁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機場公司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第十五條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現行機場服務費之法源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故其收入需回繳至觀光發展基金,未能全數用於機場服務與設施之改善,導致機場建設資源分散,其相關軟硬體建設皆無充裕資金得支用,且出境旅客並未使用國內各國家風景特定區提供的服務,卻要分擔風景特定區建設費用,其正當性不足,為符合機場服務費收取之宗旨,保障出入境旅客之權益,並落實專款專用精神,爰提案修正本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