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施義芳
施義芳
陳瑩
陳瑩
鄭運鵬
鄭運鵬
李麗芬
李麗芬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焜裕
吳焜裕
邱議瑩
邱議瑩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玉琴
吳玉琴
王榮璋
王榮璋
陳曼麗
陳曼麗
陳其邁
陳其邁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鑑於我國機場服務費常年需分配予發展觀光基金,導致機場建設資源分散,其相關軟硬體建設皆無充裕資金得支用,且機場服務費收取之目的本應用於機場建設及機場內服務軟硬體之維護及建置,且出境旅客並未使用國內各國家風景特定區提供的服務,卻要分擔風景特定區建設費用,其正當性不足,爰提案將機場服務費收取之法源依據回歸民用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