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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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第六條、第七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第八條之罪者,依第七條之規定論處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於距離國民中學、小學、高中、職校等學校用地內以及周邊二百公尺內,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距離以各該學校用地境界線為起算點。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
為防杜「校園毒品氾濫導致校園施教頹敗」情事;特針對『以學校為犯罪實行地域』加重其刑之規定,以防杜校園師生受毒品摧殘之亂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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