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鄭運鵬
鄭運鵬
高志鵬
高志鵬
洪宗熠
洪宗熠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許智傑
許智傑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李麗芬
李麗芬
鄭寶清
鄭寶清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焜裕
吳焜裕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數十年來對於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存在法律上不確定因素,致主管機關對於其他業務之認可窄化解釋幾乎全部不允許,專任工程人員受聘之懲戒比比皆是,因此,應修正明定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