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昆澤
李昆澤
蔡適應
蔡適應
鍾孔炤
鍾孔炤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滯報金及怠報金之金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之金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釋字第746號指出,滯納金既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依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此,刪除本條第二項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