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葉宜津
葉宜津
張宏陸
張宏陸
黃秀芳
黃秀芳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蔡適應
蔡適應
鍾孔炤
鍾孔炤
賴瑞隆
賴瑞隆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釋字第746號指出,本條第2項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滯納金既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依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此,刪除本條第二項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