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賴士葆
賴士葆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顏寬恒
顏寬恒
李彥秀
李彥秀
羅明才
羅明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一百十六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已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家屬。 五、兄弟姊妹。 六、家長。 七、夫妻之父母。 八、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一千一百十六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一、現行民法有關扶養順序之規定,固為維護我國孝道之傳統,惟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往往較成年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需要受到照顧,且參諸德國之立法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受扶養順位亦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現行條文未區分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已成年,實未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二、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各款受扶養順序之規定,將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為受扶養權利人之第一順位,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另為顧及我國傳統維護孝道之美德,故仍將「已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受扶養順序,列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後。其餘各款因第一款新增依序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