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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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建置網站,處理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查詢及利用事項。 |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承上,據研究指出,理想之文書驗證程序,宜由我國政府機關或準官方民間團體建立簽註作業網站。如系統運作順暢,相關驗證程序甚至可能在一天內完成。是以此種網站或資料庫之建置,係屬落實本公約簡化外國文書驗證程序之重要配套措施,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應屬重要事項,宜於法律位階中加以規範,並課予主管機關建置及維護之義務。綜上,前揭簽註作業網站應予法制化,爰增訂本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