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曼麗
陳曼麗
莊瑞雄
莊瑞雄
羅致政
羅致政
李麗芬
李麗芬
周春米
周春米
陳歐珀
陳歐珀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建置網站,處理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查詢及利用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承上,據研究指出,理想之文書驗證程序,宜由我國政府機關或準官方民間團體建立簽註作業網站。如系統運作順暢,相關驗證程序甚至可能在一天內完成。是以此種網站或資料庫之建置,係屬落實本公約簡化外國文書驗證程序之重要配套措施,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應屬重要事項,宜於法律位階中加以規範,並課予主管機關建置及維護之義務。綜上,前揭簽註作業網站應予法制化,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