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素月
陳素月
趙正宇
趙正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俊憲
林俊憲
莊瑞雄
莊瑞雄
林昶佐
林昶佐
許智傑
許智傑
葉宜津
葉宜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江永昌
江永昌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開庭實況,並應全程錄音、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一、法院審理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之進行,此即公開審判原則。其目的在於使當事人得在眾人於法庭之旁聽監視下,防止秘密審判或法官濫權之情形,以保障當事人能獲得公正之裁判。而藉由人民於法庭活動之參與,強化審判程序結果的正當性,提高大眾對於法院之信賴。 二、現行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乃公開審判原則之明文,該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同法第90條第3項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由此可知,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原則上並不允許就法庭活動錄影,更遑論就開庭過程以實況轉播。 三、然而,礙於開庭時間、法庭空間等限制,絕大多數民眾難以親眼目睹法庭審判實況,對於其所關心的案件,可能只能依賴媒體報導,易使人民認為難以親近司法程序,更遑論由人民監督司法,或藉由公眾監督逐步淘汰不適任之司法人員。 四、就比較法上觀察,美國自2007年起就逐步開放直播法庭審理,加拿大也於2009年開始直播網路審判,並且將所有檔案存擋供民眾查閱,同年英國也開始與Sky News電視台合作,開放網路電視直播審判,而甚至是非民主國家的中國,也在2013年正式開通院庭審直播網,可見法庭直播已然成為國際趨勢。 五、為強化人民對於司法之監督,提高大眾對於法院之信賴,爰參考上述外國法制,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三修正草案」,明定法院開庭時應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開庭實況,俾利公開審判原則有效落實。
第九十條之三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開庭實況轉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九十條之三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配合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修正,本條增訂關於開庭實況轉播之相關辦法,授權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