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焜裕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吳思瑤
吳思瑤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蘇巧慧
蘇巧慧
林靜儀
林靜儀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何欣純
何欣純
賴瑞隆
賴瑞隆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新增與劃設進行評估並公告。 前項評估得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第六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鑑於國內旅遊風氣日益興盛,且旅遊產業已為台灣未來重點發展之產業項目,然在許多國內新興景區部分,由於中央主管機關消極應對,致使相關景點出現非法攤販與違章建築林立之情形,除影響國外旅客對於台灣景點之觀感外,亦容易造成相關自然景觀遭受破壞可能。是故,為維護觀光品質,爰於本條次新增第二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針對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新增與劃設應與時俱進。同時為考量相關景區之劃設可透過民間由下而上之進行,並新增第三項文字賦與民眾申請劃設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以完善觀光資源保護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