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蕭美琴
蕭美琴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秉叡
吳秉叡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林靜儀
林靜儀
蘇巧慧
蘇巧慧
鄭運鵬
鄭運鵬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鍾佳濱
鍾佳濱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國民身分證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第五十六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本條次為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並於5月28日公布,原相關文字僅列於「戶籍法施行細則」中。經查本條文該次之修法理由,原為希望透過提升至法律位階方式,強化「非依法不得扣留身分證」概念之法律位階,無涉身分證是否應隨身攜帶之討論。鑒於國民身分證之功能雖為辨識個人身分,然在現行法律中,個人身分之辨識方式亦可透過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出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方式替代,並非以國民身分證為限,為減少民眾遺失身分證進而增加補辦、等候等行政與社會成本,同時亦避免民眾因不察而陷入違法之虞,原修正本條次第一項相關文字,以符97年「戶籍法」修法之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