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焜裕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蕭美琴
蕭美琴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邱泰源
邱泰源
吳思瑤
吳思瑤
林靜儀
林靜儀
蘇巧慧
蘇巧慧
鄭運鵬
鄭運鵬
何欣純
何欣純
鍾佳濱
鍾佳濱
賴瑞隆
賴瑞隆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條 意圖陷害直系 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第二百五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五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此外,現行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照現行條文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立法體例,修正本條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 二、第一項修正為「對於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前條之罪」自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未遂犯及第三項預備犯之處罰,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鑒於近年屢屢出現「親攜子自殺」之狀況,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兒童之「生存權」部分亦強調,任何人都無法決定、國家也應該保障。為使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生命權益亦獲得同等重視,導正國人觀念以符國際趨勢,並強調直系血親卑親屬亦為獨立個體,爰就法務部之草案基礎進一步提出修正。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