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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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百七十條 意圖陷害直系 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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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百五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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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此外,現行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照現行條文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立法體例,修正本條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
二、第一項修正為「對於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前條之罪」自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未遂犯及第三項預備犯之處罰,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鑒於近年屢屢出現「親攜子自殺」之狀況,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兒童之「生存權」部分亦強調,任何人都無法決定、國家也應該保障。為使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生命權益亦獲得同等重視,導正國人觀念以符國際趨勢,並強調直系血親卑親屬亦為獨立個體,爰就法務部之草案基礎進一步提出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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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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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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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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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本條次原旨為針對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進行加重處分,然考量到相關條次之設計主要目的為強調對於直系血親關係之重視,為使本條次得以回歸對於直系血親親屬間關係之行為處理,並符合法律之衡平性、呼應當代社會之親屬關係轉變,爰修正本條次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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