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焜裕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黃秀芳
黃秀芳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何欣純
何欣純
林靜儀
林靜儀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五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鑑於目前政府採購案並未強制規範應由採購專業人員辦理,然政府採購案具有其專業性與特殊性,且相關法規規範、產業知識等內容繁複,為保障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應落實由受過專業訓練之採購人員進行採購工作,避免採購缺失之發生,爰提案修正本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