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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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 第二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
鑑於總統及副總統曾宣示未來卸任後依本條例領取之卸任總統及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額不會超過年金改革的所得天花板,故調降卸任總統禮遇金額為八萬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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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 第三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
一、鑑於總統、副總統曾宣示未來卸任後禮遇期間領取之禮遇金額,不會超過年金改革的所得天花板,故調降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額為八萬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本條例之禮遇規定應一律公平適用,不應因人設事,本條第二項規定僅適用民國90年6月13日修正前施行前之卸任副總統,於95年修法時產生卸任副總統領取金額高於卸任總統之狀況,屢遭外界批評,為使卸任副總統之禮遇合理公平,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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