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24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段宜康等16人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提案通過)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副首長人數,明定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李俊俋等23人提案: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十九條亦明定各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且依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除法務部、文化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因已完成組織法修正,得設立二位政務副首長,惟其餘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尚未完成相關組織法修正之機關,仍受限於現行法令規定而無法增設。 三、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內政部職掌業務日趨繁重,然卻受限於現行法令而無法再行增設政務副首長。為維持政府運作效能,爰提案修正內政部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使其副首長人數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一致。 審查會: 一、照委員段宜康等16人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提案通過。 二、條文置政務次長「一」人及常務次長「二」人,分別修正為「二」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