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施義芳
施義芳
蔡適應
蔡適應
陳亭妃
陳亭妃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陳其邁
陳其邁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郭正亮
郭正亮
江永昌
江永昌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劉建國
劉建國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契約條款準用之。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一、第三項新增。 二、年金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予受益人者,受益人將因被保險人死亡而得受領年金給付,此時即產生一定程度之道德危險,而有加以防範之必要。 三、為防範道德危險並維護被保險人之人格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身故受益人約款」之簽訂,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四、被保險人依法撤銷其同意者,僅使「身故受益人約款」歸於無效,無須擬制終止年金保險契約,因而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