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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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 | 第五十六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至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明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排放標準,並設置自動監測設施,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維持當地空氣品質。如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違反相關規定排放廢氣,將造成嚴重空氣污染,危害國人健康,故應提高罰鍰上限,以達警惕並嚇阻業者之效果。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處罰規定,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將罰鍰上限提高十倍,嚇阻業者排放廢氣造成空氣污染之行為,以保障國人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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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 第六十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個人或工商廠、場,不得於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排放廢氣造成空氣污染。如個人或工商廠、場違規排放廢氣,將對當地造成嚴重空氣污染,危害國人健康,故應提高罰鍰上限,以達嚇阻業者之效果。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處罰規定,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將罰鍰上限提高十倍,嚇阻業者排放廢氣造成空氣污染之行為,以保障國人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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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 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如因突發事故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得予以裁罰。經查桃園市泰豐輪胎廠於106年1月17日失火,廠內輪胎燃燒產生大量戴奧辛、一氧化碳、一氧化硫、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質,對當地居民健康產生嚴重危害。桃園市政府環保局雖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從嚴開罰,然因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對單一違規事件,最高僅能處以一百萬元罰鍰,缺乏警惕、嚇阻業者之效果。
二、參考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處罰規定,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將罰鍰上限提高十倍,並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得按日連續裁罰,以達警惕業者之效,確保障國人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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