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王惠美
王惠美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其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少於一人。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一、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考試院職掌公務人員考銓任免等業務,與政治參與息息相關,合先敘明。 二、經查,過往考試院即有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考試委員,惟考試院組織法卻未有須具原住民族身分之考試委員相關規定,現行法顯然未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爰修正考試院組織法,使考試委員須有一定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