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楊鎮浯
楊鎮浯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柯志恩
柯志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吳志揚
吳志揚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陳超明
陳超明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第六條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一、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中卻未有類似公務人員考試法減免報名費之相關規定。 二、國家應有義務提升相關人民之社會經濟地位,例如對於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亦需受到優惠以達上開目的,爰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增列減少報名費之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