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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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並將經濟、環境和社會價值列為採購需要同時考量的三大優先指標,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前項經濟、環境和社會價值認定之授權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
一、社會採購乃先進國家公共採購之趨勢。一般採購只著重於成本效益的結構,社會採購則強調能產生額外的社會影響力,包括協助弱勢族群、地方社區發展和環境生態保育等間接效益。政府應帶頭做起,摒棄過去成本至上的採購思維,將社會影響力列為採購的關鍵指標。
二、為了引導民間主動創造社會價值,平衡政府在社福預算上逐年縮減的窘境,英國政府在2012年所通過「社會價值/公共服務(Social
Value Act/Public Service
Act)」法案,確保未來政府採購方面能建立在社會、經濟和環境福祉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基礎上;社會價值法的初衷在於透過政府採購創造價值,如增進弱勢就業、刺激地方經濟以及達成環境保護使命。
三、社會價值法案並非採取傳統歐陸的保護性採購思維,強制政府採購經費中的一定比例須向社會企業購買,而是在法案中明訂政府採購應重視如何能改善地方社會、經濟與環境等三重底線之價值。該法案並非只與社會企業相關,而是以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為目標。
四、蘇格蘭政府的採購法案,則是將「經濟、環境和社會」列為採購需要同要考量的三大利益,並且優先購買符合地方社區利益的中小企業產品服務。
五、台灣目前已經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然參考國外經驗,可思考將社會採購的思維擴大到地方社區的中小企業,或是本身具有社會使命的社會企業,讓每一筆政府採購都能考量社會和環境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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