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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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及企業採購軟體、創新、社會企業及綠色產品或服務。 為增進供需間之採購效能,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辦理前項採購之機關(構)相關協助與服務;前項採購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者,其共通需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政策需求定之。 第一項社會企業認定之授權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軟體、創新、社會企業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採購需進行檢測、審核、認證及驗證者,其規費得予以減徵、免徵或停徵。 政府機關(構)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創新、社會企業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第一項軟體、創新、社會企業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第四項檢測、審核基準、認證及驗證、第五項優先採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七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綠色產品。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色產品。 前項綠色產品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審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社會採購乃先進國家公共採購之趨勢。一般採購只著重於成本效益的結構,社會採購則強調能產生額外的社會影響力,包括協助弱勢族群、地方社區發展和環境生態保育等間接效益。政府應帶頭做起,摒棄過去成本至上的採購思維,將社會影響力列為採購的關鍵指標。
二、蘇格蘭政府的採購法案,將「經濟、環境和社會」列為採購需要同要考量的三大利益,並且優先購買符合地方社區利益的中小企業產品服務。
三、英國政府於2012年所通過「社會價值/公共服務(Social
Value Act/ Public Service
Act)」,確保未來政府採購方面能建立在社會、經濟和環境福祉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基礎上。此法案的初衷在於透過政府採購創造價值,如增進弱勢就業、刺激地方經濟以及達成環境保護使命。
四、台灣目前已經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然參考國外經驗,可思考將社會採購的思維擴大到地方社區的中小企業,或是本身具有社會使命的社會企業,讓每一筆政府採購都能考量社會和環境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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