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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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雇主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並已移送行政執行者,應按月公布於勞保局網站。 | 第五十三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一、參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據此,為強化雇主按時繳納退休金提繳費之責任與意識,且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增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雇主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並已移送行政執行者,應按月公布於勞保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