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賴瑞隆
賴瑞隆
郭正亮
郭正亮
蔡適應
蔡適應
邱泰源
邱泰源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明文
陳明文
李麗芬
李麗芬
江永昌
江永昌
陳亭妃
陳亭妃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劉建國
劉建國
劉櫂豪
劉櫂豪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預算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各部門投資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未達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機關應將年度營運計劃及資金運用情形併送立法院,以利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一、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函送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案、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至立法院者合計165家,該165家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與委辦收入104年度決算數494.46億元、105年度預算數483.03億元,約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支出數之2.5%。 二、據統計,截至104年底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計178家,期末投資總金額高達2151億4332萬5千元,其營運及資金運用情形無需由立法院審議。查104年前揭178家公私合營事業有41家發生虧損,占投資事業總家數之23.04%,本院難以有效監督。 三、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各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日常運作經費達新台幣300餘億元,致國庫負擔沉重。 四、為有效監督,爰提案修正政府投資未達50%之財團法人及機構應將年度營運計劃及資金運用情形送立法院,俾利立法院審查預算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