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余宛如
余宛如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焜裕
吳焜裕
蔡培慧
蔡培慧
江永昌
江永昌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曼麗
陳曼麗
蔡易餘
蔡易餘
賴瑞隆
賴瑞隆
羅致政
羅致政
郭正亮
郭正亮
鄭寶清
鄭寶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高志鵬
高志鵬
蔡適應
蔡適應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決算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應免予編列,並將剩餘數解繳國庫。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七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一、修正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等屆滿4年後應免予編列並解繳國庫。 二、參考預算法經費編列4個會計年度之授權,維持法律一致性。 三、靈活國庫調度,避免不必要之舉債或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