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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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應免予編列,並將剩餘數解繳國庫。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 第七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
一、修正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等屆滿4年後應免予編列並解繳國庫。
二、參考預算法經費編列4個會計年度之授權,維持法律一致性。
三、靈活國庫調度,避免不必要之舉債或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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