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江永昌
江永昌
鄭運鵬
鄭運鵬
郭正亮
郭正亮
陳亭妃
陳亭妃
高志鵬
高志鵬
邱泰源
邱泰源
羅致政
羅致政
鄭寶清
鄭寶清
李麗芬
李麗芬
劉櫂豪
劉櫂豪
劉建國
劉建國
蔡易餘
蔡易餘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明文
陳明文
蔡培慧
蔡培慧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預算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預算案,按其經常門及資本門排列優先順序,送立法院審議。 第四十三條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前項規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準用之。
一、中央政府預算之籌畫及擬編於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所定有關「概算」之籌編方式及期間約在每年之3-5月間,各機關並依行政院核定之額度擬編下一年度之預算,核先敘明。 二、各機關於提出歲出概算時,預先將計畫排列優先順序,然,其優先順序可能因行政院核定之機關預算數或中央政府施政計劃以及當年度之重大事項產生改變,此節並未在預算書中明列,恐造成本院委員於審議下一年度預算時,無法窺其全貌,給予合理之支持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