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曼麗
陳曼麗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蕭美琴
蕭美琴
余宛如
余宛如
莊瑞雄
莊瑞雄
賴瑞隆
賴瑞隆
鄭運鵬
鄭運鵬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蔡易餘
蔡易餘
鄭寶清
鄭寶清
江永昌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麗芬
李麗芬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第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將『一定財力』等文字刪除,使專業投資人回歸專業,非專業投資人均能受到本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