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王惠美
王惠美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張麗善
張麗善
陳雪生
陳雪生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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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陳怡潔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之一 設定典權時,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繳納。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塗銷該記存,並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自民國九十八年推行以房養老政策,惟成效不佳,截至一百零五年七月底止,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僅有八百零九件,總金額為三十八點一億元,而社會照護服務方案型以房養老亦為數不多。 三、據衛生福利部推估,臺灣社會即將在一百零七年進入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十四點五百分比;一百十五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占二十點六百分比,政府除在長期照護工作方面加強外,似亦可在以房養老方面,進行配套措施及修法,以促進政府在老年政策方面之總體成效。 四、設定典權型以房養老,因具有較現行設定抵押權型及社會照護服務方案型以房養老為多之優點,且對地方財政影響有限之情形下,殊值採行以擴大政策效用。 五、設定典權時,將土地設定典權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改為記存,並明定其應繳納時點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 六、土地設定典權之後,因繼承而移轉時,應免徵其原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以避免重複課稅,增加繼承人不必要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