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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人民團體法刪除第四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人民團體法刪除第四十九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刪除)
第四十九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條文實施至今已成為部分政治團體之保護傘,因政治團體運作及經費等,只要在章程中另訂即可,與其他人民團體造成差別待遇現象,誠屬不公,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