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王惠美
王惠美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淑華
許淑華
費鴻泰
費鴻泰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黃昭順
黃昭順
蔣萬安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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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於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制定公布,雖經七十一年及八十一年二次修正,惟本條「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之規定,致使分區管制於18年後的去年方有高屏地區管制之公告! 二、本法實行18年來,經濟部常以妨礙產業發展以及影響能源為由,不同意環保署進行總量管制,嚴重延宕空污管制進度! 三、經濟部若僅為「會商」機關,那麼即便經濟部因影響產業而不同意空污總量管制,環保署仍可單獨發布;若是「會同」機關,則表示任何空污管制皆須經環保署與經濟部雙方共同討論與同意後才能發布。 四、爰此,為避免經濟部以妨礙產業發展以及影響能源為由,不同意環保署進行總量管制,將「會同」修正為「會商」,以落實空污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