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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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之二 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一、本條新增。 二、台灣2015年底每千人中的出生人口比率(粗生育率)只有9.8,等於100人中,還不到1人出生。育齡婦女的總生育率(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也從1976年的3.09人,降到2015年的只有1.18人;因此建立友善的育兒工作環境是可鼓勵生育,並可使父母安心工作。 三、由於去年五月時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立法精神為建立良好育兒工作環境,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僱者100人以上的企業雇主需設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然而僅於該條內提供補助辦法,卻無相關罰則,故強制力仍屬不足。 四、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僅通過半年,應給予企業緩衝時間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故若違反時主管機關應先限期令雇主改善,若於合理限期內未改善者,始得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