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楊鎮浯
楊鎮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李鴻鈞
李鴻鈞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八條之二 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台灣2015年底每千人中的出生人口比率(粗生育率)只有9.8,等於100人中,還不到1人出生。育齡婦女的總生育率(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也從1976年的3.09人,降到2015年的只有1.18人;因此建立友善的育兒工作環境是可鼓勵生育,並可使父母安心工作。 三、由於去年五月時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立法精神為建立良好育兒工作環境,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僱者100人以上的企業雇主需設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然而僅於該條內提供補助辦法,卻無相關罰則,故強制力仍屬不足。 四、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案僅通過半年,應給予企業緩衝時間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故若違反時主管機關應先限期令雇主改善,若於合理限期內未改善者,始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