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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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犯第二項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三項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四項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近六年受理鑑定吸毒致死人數顯示,99年至101年的三年間,未發現施用新興毒品死亡情形;102年有一人吸食新興毒品「喵喵」致死;103年增至四人;104年竟飆升至九十四人,是前一年的廿三.五倍,105年尚無全年統計,但迄十一月已有五十五人死亡。
二、近年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或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而致人於死者日趨漸增,故提案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或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致人於死者加重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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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項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三項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四項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近六年受理鑑定吸毒致死人數顯示,99年至101年的三年間,未發現施用新興毒品死亡情形;102年有一人吸食新興毒品「喵喵」致死;103年增至四人;104年竟飆升至九十四人,是前一年的廿三.五倍,105年尚無全年統計,但迄十一月已有五十五人死亡。
二、近年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或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而致人於死者日趨漸增,故提案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或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致人於死者加重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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