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張麗善
張麗善
盧秀燕
盧秀燕
柯志恩
柯志恩
陳雪生
陳雪生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楊鎮浯
楊鎮浯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園區內之廠房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得由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請准自建或由管理局興建租售。 前項廠房以租售與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員工宿舍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但園區設置前既存宿舍,不在此限。 前項售價及租金標準,由投資興建人擬定報請管理局核定;租金標準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六條 園區內之廠房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得由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請准自建或由管理局或分局興建租售。 前項廠房以租售與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員工宿舍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售價及租金標準,由投資興建人擬定報請管理局核定;租金標準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修正第一項,刪除「或分局」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說明一。 二、為提升園區服務品質及活化設置園區前既存宿舍,爰增訂第二項但書,增加該宿舍承租人之資格彈性。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