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徐志榮
徐志榮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學聖
陳學聖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德福
林德福
王惠美
王惠美
費鴻泰
費鴻泰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一、群眾鬥毆之在場助勢之人,若有事證足認其與實行傷害之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有幫助行為,固可依正犯、共犯理論以傷害罪。惟若在場助勢之人與實行傷害之行為人均無關係,且難以認定係幫助何人之行為時,即應論以本罪。 二、到場助勢之行為,極易因群眾而擴大鬥毆之規模,造成對生命、身體更大之危害,而現今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發達,屢見鬥毆之現場,快速、輕易地聚集眾多人員到場助長聲勢之情形,除使生命、身體法益受嚴重侵害之危險外,更危及社會治安至鉅,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到場助勢之行為,爰修正提高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