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夜店業、飲酒店業等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
二、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
三、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四、置從業人員名冊。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除已依第三項規定處罰者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由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經查獲有顧客或從業人員在第一項之特定營業場所內施用毒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由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布特定營業場所名單、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勒令歇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但已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通報警察機關者,不予處罰。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經濟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特定營業場所常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為消弭此種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爰於第一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防制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之義務,其措施包括應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
三、為避免民眾進入曾經查獲有第三項規定情形之特定營業場所,以杜絕毒品危害,爰於第三項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公布,查獲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四、第一項第四款「置從業人員名冊」與規範目的「消弭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之管道,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以及與其他各款毒品危害防制措施之關聯不明。參酌「緊急醫療救護法」之立法例,於授權辦法中增訂從業人員之「防制訓練」。
五、考量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及場所均可能與時改變,為保留執行彈性,爰於第四項授權法務部會同經濟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及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得依預防與查緝毒品犯罪之需要,訂定辦法,以資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