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雪生
陳雪生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賴士葆
賴士葆
盧秀燕
盧秀燕
林為洲
林為洲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毓仁
許毓仁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學聖
陳學聖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夜店業、飲酒店業等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 二、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 三、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四、置從業人員名冊。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除已依第三項規定處罰者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由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經查獲有顧客或從業人員在第一項之特定營業場所內施用毒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由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布特定營業場所名單、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勒令歇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但已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通報警察機關者,不予處罰。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經濟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特定營業場所常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為消弭此種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爰於第一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防制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之義務,其措施包括應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 三、為避免民眾進入曾經查獲有第三項規定情形之特定營業場所,以杜絕毒品危害,爰於第三項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公布,查獲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四、第一項第四款「置從業人員名冊」與規範目的「消弭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之管道,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以及與其他各款毒品危害防制措施之關聯不明。參酌「緊急醫療救護法」之立法例,於授權辦法中增訂從業人員之「防制訓練」。 五、考量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及場所均可能與時改變,為保留執行彈性,爰於第四項授權法務部會同經濟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及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得依預防與查緝毒品犯罪之需要,訂定辦法,以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