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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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條 公私場所從事下列行為前,已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者,得免依本法處罰: 一、消防演練。 二、為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 三、其他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緊急性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或公私場所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實施前項核可行為。 | 第七十八條 公私場所從事下列行為前,已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者,免依本法處罰: 一、消防演練。 二、為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或公私場所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實施前項核可行為。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為空污治理重要手段,涵蓋範圍理應盡量包含所有空氣污染物,始能達到管制效果。考量消防演練或家禽家畜疫病爆發等情況,可能在短期內產生大量空氣污染物,進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故於本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空污法處罰之例外行為。
二、本條既為空污法之例外情形,實應符合其立法目的,限縮為部分特殊行為,才能適用,並不致擴張主管機關權限。
三、爰此,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將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行為,限縮於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緊急性;另酌修文字,修正為「得」依本法免罰,如申請者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仍應依本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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